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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代人稱呼男女之間婚外情,不論是已婚男VS.未婚女,或已婚女VS.未婚男,或兩者都已婚,通常以【外遇、緋聞】形容。不過,早期台灣的社會,台語形容男女間各種關係,有不同名詞,很有創意也很有趣。

一。《已婚男》外遇:男人【外口《有》查某】或【外口《養》ㄑ一ˇ查某】:以前男人外遇,是要供養女人的,給女人錢或買衣服或送其他禮物,故稱養女人,現時代不同,有的男女均分攤,甚至女方倒貼,所以不能稱【養女人】。

二。《已婚女》外遇:已婚女外遇已婚男或未婚男通通叫做《討客兄》。

三。《未婚女》與《已婚男》鬧緋聞:因為女未婚,所以不稱作《討客兄》,而說《某女人搭上【跟ㄉㄝˋ】到某男人》。此外,《未婚女》搞上《已婚男》也可稱兩人在《逗陣》或《作伙》,早期台灣社會男女〈鬥陣〉或〈作伙〉是指【有性行為】,現在則不然,《鬥陣或作伙》指的是〈相處在一起,一起工作或合作生意〉。

四。《未婚男》扯上《已婚女》可以說《交到別人的某》,或者說這男人【〈鬥〉〈搭〉到別人的某】。也可說是《逗陣或作伙》。

五。兩未婚男女之間交往,叫做《行》或《交》,兩人正在【行】【交】﹝兩者都是交往之意﹞,僅止於牽手、撫摸、接吻、尚未有性行為時稱《行、交》,如果上床了,就可進一步簡稱兩人在《作伙、鬥陣》,以前的男女交往,性行為與否,限界分的很清楚,形容詞也就跟著不同。 

六。《已婚男》娶小老婆稱細姨,細姨是〈公開〉的,可與大某住在一起,但《已婚男》外面偷吃《未婚女》,叫做外口(面)養女人。

七。《已婚男》外遇《已婚女》,各自背叛元配,兩人同居、生活費可能均分攤,比較粗魯的形容是,已婚女稱為《鬥頭》、《姘頭》,兩人在《鬥陣、作伙》,地下情兩者相互稱《客兄》與《火痣(記)》。

八。早期年代,家中女兒外出約會,父母會百般叮嚀【不要做對不起父母的事】【不要跟人發生關係】,這兩句話的意思是「不要與人發生性行為」。



本文引用自: http://mypaper.pchome.com.tw/robert_tu2895/post/13342662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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