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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,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關係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,但是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任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經常發生特定情形之案例,就是夫妻已無感情多年,其中一方向法院提出裁判離婚訴訟,法院審理發現請求離婚者先有外遇,以致於造成夫妻感情破裂,所以判決不准離婚,外遇之人請求離婚就失敗。 實務上有幾個案例可以參考,例如有名男子提出離婚訴訟,主張太太未與他決定,自己把房子賣掉又不讓他和子女見面等理由,要求離婚,法院認為他先外遇,而且是自己離開家庭,而太太是為了要解決經濟及生活上困難,所以出賣房子。重點在於法院認為難以維持婚姻的原因在於先生,也就是先生的可責性較高,所以才會判決離婚請求敗訴。

另外一個案例,有位先生與太太感情已經達到難以維持共同生活的狀態,先生上法院請求離婚,理由是太太婚後都不整理家務,也不煮三餐,常常懷疑先生外遇,分居多年,雙方形同陌生人。太太在本件審理時,也是主張先生外遇,自行搬離住處,並向法院說明先生是因為想和外遇對象在一起,並且不願與患有自閉症子女共同生活,才會要急著離婚,先生為了要離婚還羞辱她,也不給付生活費用,法院最後也是認為太太有盡到照顧家庭責任,先生喪失對於太太的互助、互愛,兩方感情破裂責任在於先生,所以駁回先生離婚之請求。

經常看到新聞案例事實,大略是涉及外遇的一方,因為想要結束已經破裂的婚姻,而另一方不想讓對方稱心如意,所以拒絕離婚,例如外遇之人,大部份會說妻子不做家事,不負擔生活費,個性不好難相處,或是精神遭受虐待等等理由,要求法院判決離婚,但是子女或家人大多會作證,是因為有人外遇導致婚姻破裂,最後又發現外遇之人,自己先離婚這個家庭,然後多年未與家人相處,當然會造成感情不睦,因此,難以維持婚姻關係之事由,是外遇者所造成,責任較大,通常法院都不會允准離婚。除非另一方也同意離婚,否則法院就會駁回外遇者之離婚請求。

若夫妻感情達到難以維持生活之程度,能夠好聚好散,當是較好的結局;但是對於外遇者想要離婚,另一半是否能看開或同意離婚,沒有絕對的答案,不同的個性,有不同的決定,家家有本難念的經。不過除卻情與理,就法論法,假若另一半不同意離婚,不管其心態或理由,法院是不會同意外遇者的離婚請求,因為目前我國的親屬法規認為造成婚姻破裂者,是無權請求離婚的。此故,想要外遇的人,事前應三思而行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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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篇文章引用自此: https://sunrisetaipei.pixnet.net/blog/post/150712758-%e5%a4%96%e9%81%87%e4%b9%8b%e4%ba%ba%e4%b8%8d%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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